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磁县佛教协会慈善功德会工作实施细则
磁县佛教协会慈善功德会开展工作应当依照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本会《章程》的规定,遵循自愿、诚信的原则,发扬佛教慈悲济世的优良传统和美德,通过开展工作和各项活动净化人心,造福社会,弘扬慈善文化,为促进社会文明,和谐社会做贡献,为使工作规范化,如理如法,特拟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“磁县佛教协会慈善功德会”隶属于“磁县佛教协会”。严格按本会《章程》的有关规定、宗旨、任务等执行开展一切工作。
二、常设机构:会长一名:释悟照
副会长二名:释恒山 马秀莲
秘书长一名:宋红梅
副秘书长一名:李香玲
理事:各寺院负责人及其它志愿者
会计一名:宋红梅
出纳一名:张长学
三、基金来源:
1、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
2、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机构的捐赠、资助
3、善人信众的布施
4、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
四、基金用途: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,坚持公正、公开、公平明了,开展以下活动:
1、扶贫、济困.
2、扶老、鳏寡、救孤、助残。
3、救助自然灾害、灾难。
4、为贫困地区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。
5、组织各种类型的慈善公益性活动。
6、其它急难资助。
7、支付慈善功德会日常工作的开支和费用(包括笔墨纸张及必需的路费等费用)。
五、申请资助程序:
1、对需要资助者和举办慈善活动的项目,须先向本会提出申请。
2、本会须对资助事件或人本着无私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实情核查,查证汇报;对于举办活动的项目人员、场所、费用,可行性、利益性等进行周密筹措安排,汇报。
3、经磁县佛教协会会长会议研究决定方可实施。
4、磁县佛教协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,发现不按原定协议使用资金的有权减少、终止或收回资助资金。
六、本会基金设立专项资金管理,做到专款专用,配备财会人员,由协会会长一支笔审核签字后下账。
1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拨用或变向挪动慈善资金。
2、资金使用时由经手人签名后,报由协会会长审核后一支笔签字执行。
3、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协会会长以文字报表形式进行报告。
4、对于大型活动,突发事件的资助等活动应及时向捐赠的组织、个人和社会公布。
5、对于所接受的捐赠者、布施者开具正规的统一票据。支出时亦如此。
七、建立资助活动档案
1、对于已受助、未受助者的事由、时间、资助情况登记清楚明了,分门别类的建档归档。(如扶贫济困情况、救孤情况、扶老救灾等等)
2、开展其它公益性活动做好文字记录亦应归档。
八、本会有统一标志性的公用装、胸卡。若组织开展活动时,需要穿用的。由专人发放、活动结束统一收起。统一保管。
九、加强同其他慈善机构交往与合作,共同发展慈善公益事业。为其他佛教团体和个人提供各种慈善咨询服务。
十、本细则经磁县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。
十一、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。
磁县佛教协会
2016年4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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