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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邯郸市佛教协会教务管理规定
    作者: 发布时间:2017-04-03 来源:

        为了加强各寺院和开放场所的管理,维护佛教的合法权益,保证教务活动的正常开展。根据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》、国务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以及《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依照佛教教规、教制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      
        第一条 各寺院及开放场所须接受政府宗教部门行政上的监督和管理,在教内接受佛教协会领导。
        第二条 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的原则,经寺院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选礼请。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担任住持的教职人员,必须在邯郸地区住够三年以上,并在邯郸地区已经正式备案。任职期间,如有道风不正或失职,经县、区佛协核实后,予以免职。并报县、市佛协及宗教事务部门留档。
        第三条 各开放场所设寺务委员会,主任由住持担任。没有住持的由德才兼备的居士担任。
        第四条 凡申请出家者,须年满18周岁,且不得超过59岁。经寺院验明身份、报佛协批准、体检合格。经一年以上考察后,品行端正者,方可剃度出家。男众出家到比丘住持寺院,女众剃度出家须到比丘尼住持寺院。严禁比丘为女众剃度。新剃度的僧尼,须由寺院报县佛协及宗教部门登记,并由县佛协向市佛协汇报登记。在本寺剃度并住够三年以上者,方可由寺院出证明准许备案及受戒。
        第五条 凡皈依三宝者,须本人自愿,爱国守法,品行端正。皈依师戒腊必须在五年以上。皈依仪式,应按照佛教教规教义如法进行。
    第六条 各县区佛协应及时掌握本区内常住僧人、流动僧人的情况。凡外地僧人到邯郸举办弘法、演讲或其他慈善募捐等大型集会活动,需依法依规进行佛教活动,应由邀请单位向邯郸市佛教协会申请并提供详细资料。包括:申请书、邀请单位资料表、邀请函、法师个人相关证明、活动规模、活动行程和人数,须经邯郸市佛教协会审批通过方可举行,否则将上报宗教局、国保大队处理。外地僧人在邯郸地区设立弘法、慈善、募捐等机构,需到邯郸市佛教协会和宗教局报批。禁止藏传佛教在邯郸地区弘法及开展任何形式的传法活动。
    第七条 寺院延请僧人,须按有关规定到县佛协进行身份认定、备案,并报县宗教事务部门注册登记后,延请寺院才可接收。僧人在同一个寺院连续常住三年以上,才可推荐到省佛协和中佛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。未履行上述程序者,佛协将不予认可,不得在本县常住和从事各种教务活动。
        第八条 受戒与备案:在邯郸地区常住僧人必须参加备案。在本地住够三年以上者,爱国爱教,正信正行,品行服众,遵纪守法者,方可正式备案。沙弥、沙弥尼准备受大戒者,须同时办理备案手续。
    第九条 僧尼要讲威仪重修持,严守戒规,整肃僧仪。僧尼
    必须素食、独身、僧装出寺。严禁以任何理由在居士家居住或在寺院外长期租住民房、宾馆。僧尼患病应在医院或寺院疗养,不得以患病为由在居士家或寺院外居住。外来僧人或本地僧人有事须在寺院外住宿的,不得超过七天。超过七天须向当地佛协申请;否则佛教协会将和宗教局、国保大队共同按照假僧人处罚处理。
         第十条 各寺院的僧人、佛协理事及开放场所负责人,应按时参加佛协的例会。三次无故不到者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若为僧人,佛协将注销其登记资格,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。
        第十一条 各开放场所不得个人承包经营。
        第十二条 凡违犯重戒的僧人,经寺务会讨论决定,报县佛协、县民宗局批准后,予以迁单,并上报市佛协登记。对利用僧人身份招摇撞骗、为非作歹、败坏法门,影响极坏者,报县佛协、县民宗局批准后,开除其僧籍,没收其戒牒、度牒。情节严重者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    第十三条 印刷经书、制作音像制品,须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、县佛协备案,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办理。不得流通非法印刷品和音像制品,否则一律没收,并严肃处理。
    第十四条 各开放场所可接受信众布施,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众摊派勒捐。所有布施款项归寺院管理。
   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。任命会计、出纳人员须经寺务会批准,报佛协备案。须接受县佛协年度财务检查。如出现贪污、挪用现象,移交司法部门处理。
    第十六条 搞好消防安全工作,责任必须落实到人。
        第十七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。彻底杜绝邪教和外道的侵蚀、渗透。
        第十八条 举办大型佛事活动,应提前30天报佛协备案,并由佛协向宗教部门提出申请,批准后方可举办。
    第十九条 为适应佛教事业的发展,各开放场所须建立制度,组织人员参加佛协举办的各种法律、佛学及其它培训。
    第二十条 为加强道风道纪建设,依法依规弘扬佛教,打击假冒僧人,邯郸市佛教协会特设立督察部,经查实并且屡教不改者将上报宗教局和国保大队处理。
  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于2017年3月21日邯郸市佛教协会副秘书长以上会议通过实行。
     
      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邯郸市佛教协会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2017年3月21日